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匿名用戶
2021-10-26
依據教育部《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》第七條說明,是可以補發的。
第七條:持證人的教師資格證如果遺失,由持證人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發教師資格證的書面申請。原發證機關對申請人檔案中的《教師資格認定表》等材料進行核實后予以補發,并在《教師資格認定表》
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備注頁中注明補發原因及時間。補發的教師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。